中新網寧德11月10日電 (吳麗雲葉茂)農業合作社法人為能儘快申報林權並取得權屬證明,偽造鎮政府及村委會印章,用於蓋印協議書及合同書等。福建福鼎市法院10日披露,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6個月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4年6月間,福鼎某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某,欲在該市管陽鎮西昆村建設茶葉基地。為能儘快申報林權並取得權屬證明,朱某決定偽造管陽鎮政府及西昆村村民委員會的印章。
  隨後,朱某在福鼎市一小巷內以100元人民幣為報酬,雇人刻制管陽鎮政府及西昆村村民委員會印章各一枚,併在其事先委托他人準備的《家庭(聯戶)林地茶園流轉協議書》(以下簡稱《協議書》)、《茶園、林地流轉合同書》(以下簡稱《合同書》)、《關於辦理林權證流轉的申請》(以下簡稱《申請》)等書面材料上加蓋該二枚印章,該二枚印章則被當場銷毀。
  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,《協議書》、《合同書》、《申請》上的印文與真實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,該二枚印章均系偽造印章。另查明,朱某於2014年8月12日向警方投案,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朱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,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,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,有劣跡,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,但其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,系自首,可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福建一合作社法人偽造鎮政府及村委會印章獲刑半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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